上一页
打印 PDF文件

税务规划

基于美国政府体制,美国税收体制由三部分组成:联邦税收体制、州税收体制和地方税收体制。联邦税收用于联邦政府的财政支出,而州和地方税收则分别用于各地的财政支出。

除了所得税,美国联邦税收体系中还包含有特种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美国联邦税收体系不包括全国销售税或联邦增值税。

美国国会负责颁布联邦所得税方面的立法。美国联邦所得税立法一般都被编入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IRC”)(美国法典第26章)及其修订版中。另外,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所得税税收协定和其他国会颁布的法律也是联邦所得税法的渊源。

美国财政部的一个部门,既美国国家税务局(“IRS”),负责执行上述法律渊源中包含的联邦所得税条款。

美国联邦所得税体系是一套极其复杂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地变化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套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是为协助美国国会实现特定的财政收入之目的。

除了增加财政收入,美国国会也会使用一定的所得税法律规定作为鼓励或打击某些形式的经济行为,具体手段一般为提供税务激励措施或税务抑制措施,并配以其他经济选择作为对比。美国国家税务局会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政令和其他行政通知来支持这些税收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所得税体系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主动并及时地提交年度报税表,并结清拖欠的税款。纳税人一般有义务在整个年度内以收入来源为分类为扣缴标准,定期支付到期应付的全年预估税,其基础是整年内以来源为主的某些类别的收入定期扣缴的税款。在纳税年度年末(通常为一个公历年),纳税人提交其本纳税年度纳的报税表,并确定其在该年度的年度纳税义务。如果预先扣缴的税款超出了到期应付税款的总额,将返还超额部分的税金。如果欠付额外税款,则必须支付该笔额外税款。

美国五十个州都有它们各自的商务征税体制。城市、县以及乡镇也可以向企业和个人征收地方税项。各州和地方的法令、规则、规章以及法庭判例将决定确切的税种和外国公司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实体在某一特定州开展业务前应该就这些规定进行咨询。

此外,某个州对某一外国实体征税前,该实体必须保持与该州最低限度的关系,或“连系”。 该连系根据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和商务条款、联邦法令、州宪法以及州法令来确定。在某一州经商的实体应向该州的税务和法律顾问咨询。

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