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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概览 -- 为什么中国公司应该知道

February 27, 2014 PDF

[编者注:本文是美国明康律师事务所Joseph D. Gustavus律师所发表的文章的中文翻译。约瑟夫律师主要为在汽车、国防、航空航天业、软件及信息技术领域的公司之出口管制事宜提供咨询服务。为了简略,我们省略注脚。另外,为了易懂,我们也省略了原文中的一些重述部分。如有疑问,请和约瑟夫律师联系,其联系方式如下: gustavus@millercanfield.com; 电话:+1.248.267.3317。 您也可以联系我们上海办公室律师,办公室电话是:021-2221-2000]

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最近公布的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美国与中国的经济关系取得重大进展。美中贸易总额从1981年的50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5030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出口市场。中美互惠贸易关系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而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美国国家安全考虑处于高位警戒水平。美国向中国转让技术受到美国当局日益严格的监管。错综复杂的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对受控商品及技术的占有、贸易及出口等方面进行管制,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会受到严厉的民事及刑事处罚。遵守美国出口管制对从事航空业、汽车产业、国防业、信息技术、通讯及软件业的企业尤为重要。

美国出口管制法具有域外效力,可以对境外的外籍人士进行起诉。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前总经理王迅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判处一年监禁的事实就是个例证。 无论美国出口商是中国子公司的美国母公司,还是中国母公司的美国子公司,都可能 受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管辖。

本文就美国出口管制法中涉及对中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作扼要介绍。

《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对出口美国军火清单(“美国军火清单”)上所列的国防物资、国防服务或技术数据的管制商品进行管制。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制管辖的行业主要是国防业及航空业。

美国军火清单覆盖的范围远比其名字要宽泛,它涵盖了除军火外的多种商品,如:火箭及相关技术、坦克及军事交通工具、水上及水下海军战争船只、特种海军装备、飞行器及相关技术、军事电子工业、光学及导航设备、化学及生物药剂、卫星、航天器系统及相关技术。出口美国军火清单所列的国防物资、国防服务及技术数据必须经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进行批准。

美国国防物资在中美间的进出口

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美国对向中国出口(或从中国进口)《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美国军火清单商品中的国防物资、国防服务及技术数据拒发许可证或其它批准。

向美国进口中国国防物资

美国禁止进口美国军火进口清单列明的中国国防物资。该美国军火进口清单是美国军火清单的子清单,应用于向美国进口而非出口的项目。请注意,中国对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产品及技术有其自己的出口管制系统。

中国船只、航空器及其它运输工具的运输

不得以中国拥有、运营或租赁的船只、航空器或其它交通工具运输须获美国许可方可出口的国防物资。每份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出具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制许可证均有最终用户限制,该最终用户限制对特定最终用户的使用及对其它最终用户进行进一步的转移及转运进行了限制。自1990年以来,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开始实行“蓝灯笼”最终使用监控计划,该计划对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制的美国国防物资、国防服务及技术数据的最终使用及转运进行监控。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执行人员在国外进行蓝灯笼调查,以识别及审查有向禁止的目的地转移及转运风险的交易及受控商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执行人员对原来经许可出口至其它外国目的地《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控商品向中国的转移或转运进行调查。

中国公司应知道其公司运营、其外籍员工和他们的研发行为,以及其生产的国防物资,可能会因下列因素受到《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出口管制:(a) 使用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控的美国零件、服务或技术,或者(b) 雇佣占有或使用这些管控商品的外籍员工。在美国从事经营或在美国设立营业场所的中国公司应进行周密计划,以确保其公司运营、其外籍员工及其涉美交易不落入《国际武器贸易条例》项下的美国出口管制的范围。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因其特殊的技术性能,某些商用系统、设备及零部件、测试、检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软件及技术可能被列入美国商业管制清单(“商业管制清单”)而受出口管制。与《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的出口管制不同,以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为基础的出口管制适用于包括航空、汽车、信息技术、通讯及软件业在内的所有行业。美国工业及安全局负责管控及批准美国商业管制清单所列商品的出口。

美国现行的《出口管理条例》第744.21(a)(2)条规定,在以军事最终使用为目的向中国运送商品前需要取得许可证。但是,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在2013年4月16日公布了一份最终规则(于 2013年10月15日生效),该规则修改了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并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建立了一套新的“600”系列军事商品(即标记为军用的商品)。对美国有重大军事意义的商品被归入600系列。像从前一样,在向中国运送600系列范围内的商品前,需要取得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发放的出口管制许可证。对于600系列项下对中国军事能力有直接及重大贡献的项目,美国工业及安全局极有可能拒绝发放出口许可证。

对于受制于《出口管理条例》出口管制的非600系列商品,在从美国工业及安全局获得出口管制许可证或符合《出口管理条例》特别许可豁免的条件下,一般可以合法地向中国出口。是否可以取得出口许可证或许可豁免取决于商业管制清单所列的具体商品及其管制原因。在《出口管理条例》下对出口到中国的管控商品进行出口管制的原因包括: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防止化学及生物武器扩散、防止导弹技术扩散、维持地区稳定、防止核武器扩散,集团犯罪。一些在商业管制清单上的特殊的《出口管理条例》管控商品甚至无需获得出口管制许可证或许可豁免即可合法向中国出口。因此,出口商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分析对于向中国的出口是否需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出口许可证或是否可以获得许可豁免。

对《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商品的中国特别许可政策

一个对中国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信息是,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已针对向中国出口某些高科技产品制定了特别许可政策。一方面,中国特别许可政策为向中国的可信任的公司的出口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它也为向中国出口由《出口管理条例》管控的商品提出了附加的许可要求。

a)       出口中国的已验证最终用户计划

美国工业及安全局有一套经验证最终用户(“经验证最终用户”)计划。该计划为向中国的可信任公司出口《出口管理条例》管控商品提供了便利。预选的中国企业可能符合经验证最终用户要求并被美国工业及安全局认证为“经验证最终用户”。以后,即使未取得《出口管理条例》的出口许可证,该中国公司也可以收到美国出口物品及某些《出口管理条例》管控的商品。美国工业及安全局会对已获批的中国经验证最终用户清单进行公布。因此,中国公司有必要准备向美国工业及安全局提交经验证最终用户的认证请求。

b)                   出口中国的附加许可要求

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对商业管制清单所列的目标清单商品(“目标清单商品”)提出了附加的中国特别许可要求,这些目标清单中的商品虽然是商业性的,但有助于中国的军事现代化建设。该目标商品清单共涉及30个商品,涵盖了20个产品类别及其相关技术和软件。这些中国特别许可要求对由下列商品组成或可用于下列商品的《出口管理条例》管制技术实行了更为严格的最终使用管制:航天器、航天器发动机、航天电子设备及惯性水运导航系统、激光、贫铀、水下照相机、推进系统、某些复合材料及一些电信设备。

另外,接收目标清单商品的中国企业,必须向美国出口商提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的中国最终用户声明。对于总值超过5万美元的需要获得许可证方能向中国出口的商品,出口商必须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出具的最终用户证书。中国最终用户声明帮助促进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对于管制物资及技术向中国的出口进行最终用途检查的能力。同样,如果出口商知道出口是以在中国的军事使用为最终目的的,出口商必须取得许可证。共有31项商品要遵守该军事最终用途的要求,并通过其出口标识分类控制编号(“ECCN”)进行识别。出于对美国国家安全的考虑,如果该出口将对中国军事能力产生重大贡献,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将拒绝发放许可证。

美国工业及安全局中国办公室

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发放附带最终用户限制的出口管制许可证,该最终用户限制对特定最终用户的使用及向其他最终用户的转移及转运均提出了限制。像美国国防贸易控制署“蓝灯笼”计划那样,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在北京和香港雇佣专门的海外代理作为出口管制官员,以确保遵守美国工业及安全局发放的出口管制许可证中的最终用途许可限制。

近期涉及中国的出口管制起诉

下列是近期一些针对公司及个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向中国出口美国商品及技术的起诉: